单抗治疗上皮性/输卵管癌/原发性腹膜癌安全和有效性III期临床研究

一、实验标题

评估卡铂、紫杉醇加安慰剂/贝伐单抗治疗上皮性卵巢癌/输卵管癌/原发性腹膜癌的安全性和有效性III期临床研究

二、适应症

III 期或 IV 期上皮性卵巢癌、输卵管癌或原发性腹膜癌

三、 测试目的

本研究将评估和比较贝伐单抗和紫杉醇 + 卡铂联合安慰剂和紫杉醇 + 卡铂在新诊断、先前未治疗和伴有任何肉眼(可见或可触及)残留病灶中的使用期限。中国上皮性卵巢癌、原发性腹膜癌或输卵管癌患者或分期的疗效和安全性

四、实验设计

测试分类

安全性和有效性

试用阶段

第三阶段

设计类型

并行分组

随机化

随机化

致盲

双盲

测试范围

国内测试

五、选择标准

1 签署知情同意书

2 签署知情同意书时年龄≥18岁

3 根据研究者的判断,患者有能力遵守研究方案

4 在第一次腹部手术完成时,手术确认组织学诊断为 EOC、原发性腹膜癌或输卵管癌、任何 III 期或 IV 期 FIGO 的肉眼(可见或可触及)残留病灶,并且有合适的组织可用评估

5具有以下组织学上皮细胞类型的患者符合标准:浆液性腺癌、子宫内膜腺癌、粘液腺癌、未分化癌、透明细胞腺癌、混合上皮癌、移行细胞癌、恶性布伦纳瘤或腺癌(除非另有说明)

物理状态为0、1或2

7 预期寿命至少为 12 周

8 满足以下所有标准表明血液学功能充足: ANC≥1.5×109/L(ANC不受粒细胞集落刺激因子[G-CSF]诱导或支持) 血小板计数≥100×109/L(不输血)血红蛋白≥9.0g/dL:患者可以接受RBC输血达到该值

9 以下各项均表示肝功能正常:血清胆红素≤1.5×机构正常值上限(ULN)。血清胆红素水平≤3×ULN的已知疾病患者可纳入研究。AST、ALT和碱性磷酸酶(ALP)≤2.5×ULN,以下情况除外: 确诊肝转移患者:AST和/或ALT≤5×ULN确诊肝或骨转移患者:ALP≤ 5×ULN

每项低于10表示肾功能充足:血清肌酐(Scr)≤1.5ULN或计算肌酐清除率(Ccr)≥50mL/min表明尿试纸除24小时尿蛋白外均小于1g 蛋白尿< 2+

11 凝血参数:凝血酶原时间(PT)满足INR≤1.5(或当患者使用稳定剂量的华法林治疗静脉血栓(包括肺血栓栓塞)时,INR通常在2-3)@之间>,且部分凝血活酶时间(PTT)≤1.2×ULN。只要INR或激活的PTT在治疗范围内(根据招募机构的医疗标准),患者开始第一个研究治疗 如果您之前已接受稳定剂量的抗凝剂至少 2 周,您可以使用全剂量的口服或注射抗凝剂

12 神经系统功能:美国国家癌症研究所不良事件通用术语标准 () 神经病变(感觉和运动)≥ 1 级

13 对于诊断、分期和细胞减灭术,具有可测量和不可测量疾病的可测量和不可测量疾病患者在首次手术后 1 至 12 周内符合入组标准。可能有也可能没有癌症相关症状的患者

14 适用时,本试验中的患者可以随时接受最低有效剂量的卵巢雌激素替代治疗,有或无黄体酮替代疗法,以控制更年期症状,但不能接受黄体酮治疗研究治疗或疾病进展 既往食欲不振

15 对于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同意在治疗期间以及最后一次使用贝伐单抗、紫杉醇或卡铂(以较晚发生者为准)后至少 6 个月内保持禁欲(避免异性性交)或经历多年的失败

16 愿意并能够遵守既定的访问、治疗计划、实验室测试和其他研究程序,包括填写 PRO 问卷

六、排除标准

1 目前诊断为卵巢上皮交界性肿瘤或复发性浸润性上皮性卵巢癌、原发性腹膜癌或输卵管癌,仅手术治疗(如IA期或IB期低级别上皮性卵巢癌或输卵管癌患者)对于先前诊断的交界性肿瘤,手术切除,以及随后无关的、新的浸润性上皮性卵巢癌、原发性腹膜癌或输卵管癌患者,如果他们没有接受任何卵巢肿瘤的化疗,则符合标准

2 过去曾接受过腹腔或盆腔任何部位的放射治疗。允许既往接受过局部乳腺癌、头颈癌或皮肤癌的放疗,但必须在入组前3年以上完成,且患者应​​保持疾病无复发或转移。

3任何腹部或盆腔肿瘤的既往化疗,包括卵巢癌、原发性腹膜癌或输卵管癌的新辅助化疗。过去允许患者接受局部乳腺癌的辅助化疗,但需要在注册前完成3年以上,且患者保持病情无复发或转移。

4 接受过任何针对上皮性卵巢癌或原发性腹膜癌的靶向治疗(包括但不限于疫苗、抗体或酪氨酸激酶抑制剂)或激素治疗

5 同时患有原发性子宫内膜癌或有原发性子宫内膜癌病史的患者,但满足以下所有条件的除外:-分期≤IB期-不超过浅表肌层浸润,不伴有血管或淋巴浸润-否低分化亚型,包括乳突浆液性、透明细胞或其他级别的病变

6 除黑色素瘤相关皮肤癌和上述其他特定恶性肿瘤外,在过去 5 年内有任何其他癌症证据的其他侵袭性恶性肿瘤患者,或既往癌症治疗与研究治疗之间有禁忌症的患者

7 接受过先前或当前的抗血管生成治疗,包括贝伐单抗。

8 参加本研究前30天内,曾接受过任何其他实验性药物治疗或参加过其他临床试验。

9 活动性乙型肝炎病毒(HBV)感染(慢性或急性)定义为筛查时乙型肝炎表面抗原(HBV)检测结果呈阳性,但以下情况除外: 既往 HBV 感染或从 HBV 感染中恢复(定义为筛选时的检测结果为阴性且乙肝核心抗体[]检测结果为阳性的患者),如果为阴性或检测不到,则符合本研究的标准

10 感染活动性丙型肝炎病毒 (HCV),定义为筛选时 HCV 抗体检测结果呈阳性,且检测结果呈阳性

11研究治疗开始前4周内发生严重感染,包括但不限于需要住院治疗的感染并发症、菌血症、重症肺炎等。

12当前或最近(第一个治疗周期前10天内)使用阿司匹林(>/天)或其他已知抑制血小板功能的非甾体抗炎药

13 严重的未愈合伤口、溃疡或骨折。这包括在 28 天内有腹部瘘管病史、胃肠道穿孔病史或腹腔内脓肿病史。二次肉芽切口愈合但没有筋膜裂开或感染证据的患者有资格参加研究,但需要每周检查伤口。

14 活动性出血或具有较高出血风险的病理状况,例如已知的出血性疾病、凝血病或涉及大血管的肿瘤

15 体检时有任何 CNS 疾病史或 CNS 疾病证据,包括本研究首次治疗前 6 个月内的原发性脑肿瘤、标准药物治疗无法控制的癫痫、任何脑转移或脑血管意外(CVA;中风) 病史、短暂性脑缺血发作 (TIA) 或蛛网膜下腔出血。

16 有高血压危象或高血压脑病史

17名有临床意义的心血管疾病患者;这包括以下患者: 无法控制的高血压,定义为收缩压 ≥ 或舒张压> 注册前 6 个月内的心肌梗塞或不稳定心绞痛 纽约心脏协会 (NYHA) 充血性心力衰竭 (CHF) ≥ 需要医疗的 II 级严重心律失常治疗(不包括无症状和可控心室率的房颤。) 外周血管疾病 ≥ 2 级(至少通过非手术短暂 [<24 小时] 缺血发作,可以通过治疗控制并且不会导致永久性缺陷) CVA 病史6个月

18 已知对中国仓鼠卵巢细胞产品或其他重组人抗体或人源化抗体过敏

19 已知对紫杉醇中的任何成分过敏

20 计划进行侵入性手术的患者定义如下: 随机分配前 28 天内或预计在研究期间进行的大手术。这包括但不限于疾病进展前的腹部手术,例如逆转结肠造口术或结肠造口术,治疗期间或二次细胞减灭术,或二次探查。在预期的第一剂贝伐单抗/安慰剂治疗前 7 天内进行空心针活检或其他小手术,不包括血管通路设备的放置

21 在研究期间或最后一次贝伐珠单抗、紫杉醇或卡铂(以较晚者为准)给药后 6 个月内 怀孕或哺乳或计划在研究药物给药开始前 14 天内怀孕的育龄妇女 血清妊娠试验结果必须为阴性。

22 有胃肠道梗阻的临床症状或体征,需要肠外补液和/或肠外营养补充的患者

23 存在任何其他疾病、神经系统或代谢紊乱、体格检查异常或实验室检查证据异常,并有理由怀疑可能导致使用任何研究药物的禁忌症、增加患者治疗相关并发症的风险,或可能影响研究结果解释的疾病。疾病

24 需要使用任何研究药物中禁用的药物进行治疗可能会干扰计划的治疗、影响患者依从性或使患者处于治疗相关并发症的高风险中

25 在入组前的最后 6 个月内有血栓性疾病的病史或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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