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3月8日发(作者:人与动物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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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亚红、马薇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6.22
【案件字号】(2021)陕01民终8497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宋亮王珂罗怡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秦影;何亚红;马微;倪振华;周亚鹏
【当事人】秦影何亚红马微倪振华周亚鹏
【当事人-个人】秦影何亚红马微倪振华周亚鹏
【代理律师/律所】黄建东北京大成(西安)律师事务所;罗荣华北京大成(西安)律师事务所;任
自力北京市康达(西安)律师事务所;李曼北京市康达(西安)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黄建东北京大成(西安)律师事务所罗荣华北京大成(西安)律师事务所任自
力北京市康达(西安)律师事务所李曼北京市康达(西安)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黄建东罗荣华任自力李曼
【代理律所】北京大成(西安)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康达(西安)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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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秦影
【被告】何亚红;马微;倪振华;周亚鹏
【本院观点】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权责关键词】胁迫撤销委托代理第三人证据不足自认财产保全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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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1-11-2702:34:28
何亚红、马薇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陕01民终8497号
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秦影。
委托代理人黄建东,北京大成(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罗荣华,北京大成(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何亚红。
委托代理人任自力,北京市康达(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曼,北京市康达(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马微。
原审被告倪振华。
原审被告周亚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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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经过上诉人秦影、与被上诉人何亚红,原审被告马微、倪振华、周亚鹏民间
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19)陕0103民初8990号民事判决,向本
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何亚红提交2018年10月16日借条载
明:“今借到何亚红人民币(¥1000000)元整,壹佰万元整。借款日期:2018年10月16
日,借款人:马微,担保人:周亚鹏,2019年6月6日”,何亚红称借款人处马微签
字,担保人处周亚鹏签字。同天,何亚红招商银行银行账户向马微银行账户转款95.5
万元。2018年9月18日借条载明:“今借到何亚红人民币(¥2000000)元整,贰佰
万元整。借款日期:2018年9月18日,借款人:马微,担保人:周亚,2019年6月6
日”,何亚红称借款人处马微签字,担保人处周亚鹏签字。同天,何亚红招商银行银行
账户向马微银行账户转款175万元。2018年10月10日借条载明:“今借到何亚红人民币
(¥1700000)元整,壹佰柒拾万元整。借款日期:2018年10月10日,借款人:马微,担
保人:周亚鹏,2019年6月6日,”,何亚红称借款人处马微签字,担保人处周亚鹏签
字。同天,何亚红招商银行银行账户向马微银行账户转款163.5
万元。何亚红一审庭审中还提交无借条的向马微转账记录三份,分别是2019年3
月26日转账20万,9.58
万元,2019年4月11日转账5万。2019年6月13日证明载明“登记在倪振华
名下位于曲江风景线5-2-1402上述房产首付款为马微支付,系因马微借用本人名义购
买,倪振华2019.6.13
”倪振华在该证明上签字捺印。2019年6月12日还款及担保承诺书载明:“因马
微向何亚红借款505万元未能偿还,经各方协商共同解决还款问题,现就有关情况以及
还款措施承诺如下1、登记在秦影名下位于西安市长安区郭杜镇文苑北路X号雅居乐花园
小区X幢XXX室(房产证号:XXX)以及位于西安市长安区西长安街与子午大道十字东北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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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城五期X幢XXX室(房产证号:XXX,以上首付款均为马微支付,系因马微借用本人名
义购买。2、本人愿意以上述房屋处置用于偿还何亚红借款,并配合办理房屋转让、处置
等相关手续。如果房屋处置,则本人已交纳的按揭款共计84000元应返还本人。3、本人
仅以上述房屋价值范围内担保偿还何亚红借款,如果处置上述房屋的价值用于还款以
后,则本人责任结束。若因本人不配合房屋处置导致不能实现偿债的,本人愿承担相应
金额的担保责任,直到借款本息还清为止。承诺人:(签字按印)秦影,2019年6月12
日”。秦影与马微经济往来较为密切,交易流水数额较大。2019年7月1日秦影向本院
陈述:“马微是我,我之前见过何(何亚红),我欠何的钱,我买房的时候,
我当时买的西安市长安区郭杜镇文苑北路99号雅居乐家园小区X幢XXX室【陕(2018)长
安区不动产权第XXX号】号房屋的时候向我马微借了12万元,现在我欠何钱,我
同意何亚红对我的房产做保全,还有位于长安区西长安街与子午大道十字东北角智慧城
五期第X幢XXX室【陕(2018)长安区不动产权第XXX号】房屋一套,我都愿意以这两套
房产为我担保责任,还款及担保承诺书是我所书写的,也是我真实意思表达,我就
是想解决这个事情,我现在和我也联系不到,我就是想给我解决这个事情。我
所做的事情是我个人意思的真实性表达,如果侵犯国家、集体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的,我
愿意承担法律责任,我所说的都是真话。”
一审法院认为原审法院认为,何亚红原审庭审中提交的借条与转账凭证能证明其
与马微成立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现何亚红履行出借义务,马微应按照双方约定履行还款
义务。2018年10月16日何亚红共向马微转账95.5
万元。2018年9月18日何亚红共向马微转账175万元。2018年10月10日何亚
红共向马微转账163.5
万元,何亚红原审庭审中还提交无借条的向马微转账记录三份,分别是2019年3
月26日转账20万,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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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元,2019年4月11日转账5万元。鉴于何亚红与马微之间转账频繁,本案中
对何亚红无借条的转账涉及的三笔款项,因何亚红所举证据不足以证明系其和马微之间
的借款,故该三笔款项不能认定为借款数额,故马微应偿还何亚红的借款数额为434万
元(95.5
万元+175万元+163.5
万元=434万元)。因案涉借条中均未约定利息,故对何亚红诉请年息24%的诉请
不予支持。对逾期还款利息应以434万元为本金,按照年息6%从2019年6月19日计算
至2019年8月19日。何亚红所举借条中显示有周亚鹏在担保人处签字,故周亚鹏对马
微以上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何亚红对倪振华的诉请承担担保责任的请求,因无法律
依据事实依据,不予支持其诉请;何亚红对秦影的诉请承担担保责任的请求,因秦影在
还款及担保承诺书明确表示其愿意以两套房产西安市长安区郭杜镇文苑北路99号雅乐花
园小区X幢XXX室(房产证号:陕(xxx)长安区不动产权第xxx号)以及位于西安市长安区
西长安街与子午大道十字东北角(智慧城五期)xxx幢xxx室(房产证号:陕(xxx)长安区不
动产权第xxx号)减去银行贷款及8.4
万元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在向法院陈述中亦表示其在房产价值限额内承担保证
责任,故秦影应在涉案两套房产的市场价值扣除未支付的银行贷款及8.4
万元后的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秦影庭审中陈述其签订还款及担保承诺书。秦影
辩称其自认承担担保责任的签字系被何亚红胁迫所签的理由,因未能提交相关证据证
明,对其抗辩理由不予支持;何亚红所诉保险费13395.08
元并非其诉讼中必要支出,对其诉请不予支持。马微、周亚鹏经合法传唤未到庭
应诉,视为其放弃抗辩的权利。据此,依据《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
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
定,判决:一、于十日内马微偿还何亚红借款本金434万元;二、于十日内马微支付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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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红逾期还款利息(以434万元为本金,按年息6%的标准,自2019年6月19日起计算至
2019年8月19日;以434万元为本金,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
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三、周亚鹏对马微以上债务承担连
带清偿责任;四、秦影在两套房产的市场价值扣除未支付的银行贷款及8.4
万元后的范围内对马微以上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两套房产分别为西安市长安
区郭杜镇文苑北路99号雅居乐花园小区X幢XXX室[不动产权证号:陕(xxx)长安区不动
产权第xxx号]及位于西安市长安区西长安街与子午大道十字东北角(智慧城五期)xxx幢
xxx室[不动产权证号:陕(xxx)长安区不动产权第xxx号]);五、驳回何亚红其余诉讼请
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49306
元,公告费99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马微、周亚鹏、秦影负担(此款何亚红已预
交,马微、周亚鹏、秦影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何亚红)。
二审上诉人诉称宣判后,秦影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一审法院在实际借款
的债务人马微未出庭且债务数额有巨大疑点的情况下作出认定,导致本案认定的借款金
额与真实债务金额存在巨大差距;二、本案可能构成构成虚假诉讼,但一审法院并未查
明;三、一审法院没有依法对《还款及担保承诺书》进行审查,无正当理由驳回其的撤
销自认申请,判决其对案涉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应当予以撤销。综上,请求本院撤
销原审判决第四项并依法改判:1、驳回何亚红要求其对本案借款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的诉
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何亚红承担。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何亚红答辩称,一、案涉借款数额清楚且有借条及转账凭证予
以佐证,可以证明其已依约履行了出借义务;二、秦影自愿出具《还款及保证承诺书》
的行为属于协议行为而非法律规定的自认,故该承诺书应系秦影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对
案涉借款承担相应的责任;三、一审法院对借贷的发生、款项来源、支付方式、借贷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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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的经济状况都进行了审查,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综
上,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本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马微、倪振华、周亚鹏未陈述意见。
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何亚红主张其与马微
之间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并提交了借条、转账凭证等证据予以佐证,何亚红提供的
上述证据相互印证,可以形成证据链条,能证明何亚红与马微之间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
系,现何亚红履行出借义务,马微应依约履行偿还借款的义务,现一审法院结合上述证
据及借款交付等情况认定马微应偿还何亚红借款本金434万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
持;关于借款利息一节,因案涉借条中并未明确约定借款利息,故按照相关法律规定,
马微应承担逾期还款的利息,即以434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19日至2019年8月
19日,按照年息6%计算利息及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
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至实际给付之日止计算利息;关于秦影是否应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
偿责任一节,因秦影向何亚红出具了《还款及担保承诺书》,明确表示其愿意以两套房
产西安市长安区郭杜镇文苑北路99号雅乐花园小区X幢XXX室(房产证号:陕(2018)长安
区不动产权第XXX号)以及位于西安市长安区西长安街与子午大道十字东北角(智慧城五
期)X幢XXX室(房产证号:陕(2018)长安区不动产权第XXX号)减去银行贷款及8.4
万元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虽秦影在庭审中表示上述承诺书系受何亚红胁迫所出
具,但其并未在法定期限内对上述承诺书行使撤销权,亦未向公安机关予以报案,且秦
影提交的证据并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故一审法院认定秦影应在涉案两套房产的市场价值
扣除未支付的银行贷款及8.4
万元后的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综上,原
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判决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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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7540元(秦影预交),由上诉人秦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落款
审判长宋亮
审判员王珂
审判员罗怡
二○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员丹
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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