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旅行社管理办法的上海市人民**关于修改《上海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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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旅行社管理办法的上海市人民**关于修改《上海市

旅行社管理办法》的决定 (2006年2月8日上海市人民**令第55号发布)市人民**决定,对《上海市旅行社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一、第四条修改为: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旅行社的管理。二、第八条修改为:设立旅行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固定的营业场所;(二)有必要的营业设施;(三)有符合国家规定的经营人员;(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和质量保证金。三、第九条修改为:旅行社注册资本和保证金的数额,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四、第十条修改为:五、第十一条修改为:六、第十三条修改为:七、第十四条修改为:八、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九、第二十八条修改为:十、第三十四条修改为十一、第三十七条第(二)项修改为:请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调查、调解;十二、本办法中的“市旅游委”均修改为“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本决定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上海市旅行社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后,重新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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