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旅行猫给各位分享海南旅游特区的知识,其中也会对海南经济特区旅馆业管理规定(海南省旅馆业管理办法)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我们开始吧!
海南经济特区旅馆业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海南经济特区旅馆业的管理,提升旅馆业服务质量,保障旅客、旅馆以及其他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旅馆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本经济特区内从事旅馆业规划、建设、经营及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旅馆,是指利用专门住宿设施,主要以间(套)夜或者小时为计费单位,提供住宿及其他相关服务的经营场所,包括宾馆、酒店、度假村、旅社、饭店、招待所、酒店式公寓、会所、宿营地等。第四条 省人民**旅游主管部门是本经济特区旅馆业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市、县、自治县人民**旅游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馆业的管理,业务上接受省人民**旅游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发展改革、规划、国土、公安、消防、卫生、环保、工商、物价、质量技术监督、食品监督、商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旅馆业的管理工作。第五条 旅馆业行业协会是由旅馆业经营者自愿参加组成的自律性组织,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及章程开展工作,接受旅游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负责制定行业服务规范,对旅馆从业人员进行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监督和业务培训,为会员提供旅游信息咨询、产品推广、培训交流、争议协调等行业服务,并可接受省人民**旅游主管部门的委托,开展行业等级评定等工作。
鼓励旅馆加入旅馆业行业协会。第六条 省人民**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人民**发展改革、规划等其他部门,根据省旅游发展规划编制全省旅馆业发展规划,报省人民**批准后实施。
市、县、自治县人民**旅游主管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内旅馆业规划的,应当符合全省旅馆业发展规划。第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旅馆,县级以上人民**发展改革、规划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批准或者核准前书面征求旅馆所在地市、县、自治县人民**旅游主管部门的意见。
旅游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函之日起 5日内,提出书面意见。第八条 经营旅馆的,应当依法取得治安、消防、卫生等有关行政许可,办理营业执照,并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向市、县、自治县人民**旅游主管部门备案。
本规定施行之前已依法核准经营旅馆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3个月内向所在地市、县、自治县人民**旅游主管部门备案。
市、县、自治县人民**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旅馆的情况定期向省人民**旅游主管部门报告。第九条 省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旅馆业管理信息系统,收集本行政区域内旅馆住宿供需和相关管理信息。
旅馆应当按照所在地市、县、自治县人民**旅游主管部门的要求,定期报送客房规模、出租率、房价等信息。
旅游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旅馆经营者保守商业秘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非法方式获取、使用或者披露旅馆经营者的商业秘密。第十条 省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旅游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报纸、广播、电视或者互联网等媒体,定期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旅馆的出租率、平均房价等信息。
省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在机场、车站、码头等公共场所设置旅游信息服务设施,提供旅馆分布、住宿咨询等信息。第十一条 对本经济特区旅馆实行星级评定。星级评定工作由旅游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组织实施,实行动态管理。
省和市、县、自治县人民**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对星级旅馆从财政、税收、宣传促销、节能环保等方面给予扶持和优惠。
未被评定星级的旅馆不得使用星级称谓进行广告宣传或者经营活动。
鼓励、引导、支持旅馆参加星级评定。第十二条 星级旅馆应当在旅馆前厅的明显位置悬挂星级标志,按照评定的星级标准开展经营活动,提供服务,并在旅馆中设置中外文标识和中外文相应资料。第十三条 对星级旅馆以外的其他旅馆,实行标准化管理。
星级旅馆以外的其他旅馆,应当按照省人民**旅游主管部门会同质量技术监督、公安、消防、卫生、商务等部门共同制定的旅馆标准,提供相应的服务,并悬挂旅游主管部门颁发的旅馆专用标识。
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将旅馆专用标识进行编号管理。
海南省修订旅游价格管理规定 旅游景区可在上限价格内自主定价
6月8日,海南省发展改革委发布消息,根据海南省人大2021年立法计划,海南省发展改革委起草了《海南经济特区旅游价格管理规定(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即日起至2021年7月7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具体来看,《征求意见稿》在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旅游项目中增加了过江索桥、高空玻璃栈道等体验类项目;将道路旅游客运价格实行**指导价改为市场调节价;删除了旅游景区实行无差别团体票,团体票价优惠幅度不得高于散客票价的20%;删除了调控旅游价格水平,保持旅游价格总水平的基本稳定等。
《征求意见稿》还删除了海南省人民**价格主管部门等指导旅游景区的价格政策,改为季节性较强的旅游景区可实行淡、旺季门票价格政策。此外,实行**指导价管理的旅游景区可以在不超过**规定上限价格的范围内,根据市场供求状况自主确定具体价格水平,并保持价格水平相对稳定。
可查资料显示,《海南经济特区旅游价格管理规定》最早于2011年1月14日由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2月1日起施行;2016年为第一次修订。
同程研究院首席研究员程超功在接受采访时表示,《海南经济特区旅游价格管理规定》每一次的修订都与当地及整个旅游产业的发展趋势及相关法律法规变动密切相关。就本次《征求意见稿》的修订内容看,主要体现了两个原则,一是放管结合原则,二是与时俱进原则。
程超功指出,本次修订的《征求意见稿》实质内容主要与旅游产品的价格管理有关,例如旅游交通的价格、景点门票及各类体验项目的价格等,旅游交通价格由之前的**指导价修订为市场调节价,景点门票的价格调整在一定范围内赋予了经营者更多的自主权,废除了一些不合时宜的价格限制规定,例如废除了之前“团体票优惠幅度不得高于散客票价的20%”,淡旺季票价政策制定权交给景区经营者自主决策等,同时对于**指导价的门票等产品的价格则提升了监管力度,对于价格指数的发布等也进一步做了明确,体现了放管结合的原则和思路。
此外,程超功指出,部分条款是根据市场及立法环境的变化做出的调整。如《征求意见稿》中将“购物”从旅游价格要素中剔除,主要是为了匹配海南离岛免税政策落地实施后的新形势,为海南建设国际旅游及购物胜地解除政策方面的束缚。针对**机构改革的最新情况,《征求意见稿》将价格监管等职能修改为市场监管部门;而首次将落实国家及本地优惠政策写入,体现了对促进文旅消费相关政策目标的支持,都是及时、必要的修订,体现了与时俱进的原则。
国内旅游发展现状
这几年发展比较快,各地新景点也不少,以前有强制消费,现在好多了,合同里注明,他们就不敢胡乱来了,不过到国外就不一定了,特别是泰国,因为国外的法律不管这事。
三亚市旅游景点有哪些
亚龙湾
亚龙湾国家旅游度假区是我国唯一具有热带风情的国家级旅游度假区,位于中国最南端的热带滨海旅游城市——三亚市东南面二十五公里处。度假区规划面积18.6平方公里,是一个拥有滨海公园、豪华别墅、会议中心、高星级宾馆、度假村、海底观光世界、海上运动中心、高尔夫球场、游艇俱乐部等国际一流水准的旅游度假区。
蜈支洲岛
蜈支洲岛坐落在三亚市北部的海棠湾内,北面与南湾猴岛遥遥相对,南邻是号称天下第一湾的亚龙湾。四周海域清澈透明,海水能见度6~27米,水域中盛产夜光螺、海参、龙虾、马鲛鱼、海胆、鲳鱼及五颜六色的热带鱼,南部水域海底有着保护很好的珊瑚礁,是世界上为数不多的唯一没有礁石或者鹅卵石混杂的海岛,是国内最佳潜水基地。极目远眺,烟波浩渺,海天一色。
海南是哪个省
海南,即海南省。
海南,简称“琼”,中华人民共和国省级行政区,省会海口。海南省位于中国最南端,北以琼州海峡与广东省划界,西临北部湾与广西壮族自治区和越南相对,东濒南海与台湾省对望, 东南和南边在南海中与菲律宾、文莱和马来西亚为邻。
省内的三沙市是中国地理位置最南、总面积最大(含海域面积)、陆地面积最小且人口最少的地级区划。海南省下辖4个地级市,5个县级市,4个县,6个自治县;截至2017年末,全省常住人口925.76万人。
拓展资料:
海南省陆地(主要包括海南岛和西沙群岛、中沙群岛、南沙群岛)总面积3.54万平方公里, 海域面积约200万平方公里。海南岛是仅次于台湾岛的中国第二大岛,海南省是中国国土面积(含海域)第一大省。
海南别称琼崖、琼州,西元前110年,****在海南岛设置珠崖郡、儋耳郡,属交州刺史管辖,标志着海南正式纳入中国版图。1988年4月13日,海南行政区从广东省划出,独立建省,海南省和海南经济特区正式成立。海南经济特区是中国最大的,也是唯一的省级经济特区。
2018年4月13日,***决定支持海南全岛建设自由贸易试验区,支持海南逐步探索、稳步推进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建设,分步骤、分阶段建立自由贸易港政策和制度体系。据明代《正德琼台志》记载,海南岛在唐虞三代称为“南服荒缴”(缴:边界),在秦代称为“越郡外境”。这说明海南岛在当时为祖国辖区荒远的边界。海南岛是四大流放地之一,主要是崖州,位于中国最南端。
秦始皇三十三年(前214),统一岭南广大地区,在南方设置桂林郡、南海郡和象郡,并将中原几十万人迁徙其地。其时,海南岛为象郡之外徼。秦汉之交,中原战乱,秦龙川令赵佗自立为南越王。南越国势力遍及海南岛。
西汉武帝元鼎六年(前111),伏波将军路博德、楼船将军杨仆等率师平定南越之乱。元封元年(前110),在海南岛设置珠崖郡(治今琼山)、儋耳郡(治今儋州)。属交州刺史管辖。这是海南岛归入中国版图最早的两个行政地名,标志着**政权对海南岛直接统治的开始。
昭帝始元五年(公元前82)夏废儋耳郡,并入珠崖郡。元帝初元三年(前46)春又罢珠崖郡,下诏放弃珠崖郡,设置朱卢县,隶属交州合浦郡。65年间,海南岛在**王朝管辖之下。
海南经济特区道路旅游客运管理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了维护道路旅游客运市场秩序,提高道路旅游客运服务质量,保障道路旅游客运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旅游客运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道路旅游客运是指以旅游客运车辆运送旅游观光的旅客且其线路至少有一端在旅游景区(点)的道路客运方式。
前款所称旅游客运车辆不包括在同一旅游景区(点)内运营的观光、接送等车辆。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道路旅游客运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旅游客运管理工作。
旅游、公安、工商、价格、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道路旅游客运管理工作。第四条 省人民**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全省道路旅游客运发展规划,报省人民**批准后实施。全省道路旅游客运发展规划应当符合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发展规划纲要。
市、县、自治县人民**应当依据省道路旅游客运发展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旅游客运发展规划,报省人民**批准后实施。第五条 道路旅游客运运力投放应当实行总量控制、动态调整的原则,保持旅游客运供求的平衡。
县级以上人民**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道路旅游客运市场需求,确定和调整本行政区域道路旅游客运运力投放。在确定和调整道路旅游客运运力投放时,应当采取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广泛征求意见。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道路旅游客运运力投放额度,遵循鼓励规模化、集约化经营并有利于提升旅游客运车辆档次和改善车型结构的原则,合理配置道路旅游客运资源。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旅游客运运力投放、线路布局、主要客流流向和流量等情况。第六条 从事道路旅游客运经营,应当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车辆营运证,并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申请从事道路旅游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二)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客运车辆:
1. 车辆技术等级应当达到《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规定的一级技术等级;
2. 车辆类型等级应当达到《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325)规定的中级以上;
3. 车辆设施应当符合《旅游客车设施与服务规范》(GB/T26359)的相关规定;
4. 跨市县道路旅游客运车辆数量在100辆以上、客位3000个以上,市县内道路旅游客运车辆在30辆以上、客位200个以上;
(三)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地和固定办公场所;
(四)有符合规定的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管理人员和驾驶人员,并且驾驶人员在三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
(五)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第七条 申请从事市、县、自治县行政区域内道路旅游客运经营的,应当向市、县、自治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申请从事跨市县道路旅游客运经营的,应当向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注明道路旅游客运经营范围,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道路旅游客运申请人为2人,且其申请均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受理申请的先后顺序作出许可决定。道路旅游客运申请人为3人以上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采取招标的方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第八条 道路旅游客运经营期限为4到8年。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作出旅游客运经营许可时,应当明确具体的经营期限。经营期限届满需要延续经营的,道路旅游客运经营者应当在期限届满前60日重新提出申请。第九条 禁止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车辆营运证的单位和个人从事旅游客运经营。旅行社不得向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车辆营运证的单位或个人租用车辆接待旅游团队。
道路旅游客运经营者应当在许可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不得向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从事旅行社业务的单位或个人提供道路旅游客运服务。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南经济特区道路旅游客运管理若干规定》的决定(2015)
一、删去第二条第二款。二、删去第四条第二款。三、将第五条修改为:“道路旅游客运运力投放应当实行总量控制、动态调整的原则,保持旅游客运供求的平衡。
“省人民**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道路旅游客运市场需求,确定和调整本经济特区道路旅游客运运力投放。在确定和调整道路旅游客运运力投放时,应当采取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广泛征求意见。
“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道路旅游客运运力投放额度,遵循鼓励规模化、集约化经营并有利于提升旅游客运车辆档次和改善车型结构的原则,合理配置道路旅游客运资源。
“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本经济特区内的道路旅游客运运力投放、线路布局、主要客流流向和流量等情况。”四、将第六条第一款修改为:“从事道路旅游客运经营,应当办理工商登记,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车辆营运证。”五、将第六条第二款第二项第4目修改为:“道路旅游客运车辆数量在五十辆以上、客位三百五十个以上,但定线旅游客运除外”。六、将第七条修改为:“申请在本经济特区从事道路旅游客运经营的,应当向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注明道路旅游客运经营范围,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道路旅游客运申请人为二人,且其申请均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受理申请的先后顺序作出许可决定。道路旅游客运申请人为三人以上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采取招标的方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七、增加一条,作为第八条:“市、县、自治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本决定实施之前已经依法批准在本辖区内从事道路旅游客运的经营者符合本规定第六条第二款条件的,可以在原批准期限内在本经济特区从事道路旅游客运经营。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为其换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车辆营运证。具体办法由省人民**制定。
“市、县、自治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再审批道路旅游客运经营。”八、将第八条改为第九条,修改为:“道路旅游客运经营期限为4到8年。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作出旅游客运经营许可时,应当根据车辆技术和类型等级等因素明确具体的经营期限。经营期限届满需要延续经营的,道路旅游客运经营者应当在期限届满前60日重新提出申请。”九、将第九条改为第十条,修改为:“禁止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车辆营运证的单位和个人从事旅游客运经营。旅行社、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统称承租人)不得向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车辆营运证的单位或个人租用车辆从事旅游活动。
“道路旅游客运经营者应当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十、将第十一条改为第十二条,修改为:“道路旅游客运经营者应当向旅游者提供连续运输服务,不得擅自暂停、终止旅游客运业务。
“道路旅游客运经营者在经营期限内需要暂停、终止旅游客运业务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暂停道路旅游客运业务的,道路旅游客运经营者应当在十日内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营运证交回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经批准终止道路旅游客运业务的,由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注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营运证。
“道路旅游客运经营者在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营运证后,无正当理由超过三十日不投入运营或者运营后连续七日以上停运的,视为自动终止旅游客运业务,由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注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车辆营运证。”十一、将第十二条改为第十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鼓励道路旅游客运经营者利用物联网、移动互联网技术,为承租人提供网上租车等服务。”十二、将第十三条改为第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道路旅游客运经营者应当对车辆进行定期检测,确保车辆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十三、将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二款中的“旅行社”修改为“承租人”。十四、将第十四条改为第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道路旅游客运驾驶人员在执行运输任务前应当对车辆进行安全检查,禁止车辆带故障运行,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海南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森林法实施细则》),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森林的采伐利用、培育种植、经营管理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或者其授权部门造册登记,核发证书,确认其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森林、林木、林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第四条 本省林业建设实行以营林为基础,保护、恢复与发展并重的方针,保护、恢复山区热带天然林,建设沿海防护林,发展速生丰产林,提高森林覆盖率。第五条 省人民**应当对民族自治县的林业生产建设,给予比一般地区更大的自主权和更多的经济利益。具体办法由省人民**另行规定。第六条 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林业工作。第七条 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本行政区域森林资源的清查,建立健全森林资源档案,掌握资源变化情况。第八条 各级人民**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林业长远规划,并采取切实措施,保证规划的实施。
实行林业建设任期目标责任制。各级人民**每年应当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报告林业状况。考核**负责人政绩时,应当将林业工作作为一项内容。第九条 进行勘察设计、修筑工程设施、开采矿藏和兴办各种类型开发区、旅游度假区或者成片开发土地,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需占用、征用国有或者集体所有林地的,必须按照林地权属和批准权限征得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并依照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办理。第十条 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以及其他林业生产经营者经营的各类土地的面积及其界线,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或者未按《森林法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办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变更。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切实做好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工作。第十二条 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森林病虫害的预测、预报、防治以及林木种子、苗木、木材的检疫工作。
发生林木病虫害时,有关经营组织和个人应当及时除治;情况严重时,当地人民**应当采取紧急除治措施防止蔓延,消除隐患。第十三条 从境外引进林木种子、苗木,应当报经省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经动植物检疫部门检疫合格后,方可进口。第十四条 禁止毁林开垦、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林行为。
禁止烧山毁林开荒种植。部分民族自治地区确有需要应当经县级人民**批准,并在划定的范围内进行。
禁止在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
禁止擅自移动或者损坏为林业服务的标志。第十五条 全省森林覆盖率到本世纪末应当达到百分之四十七以上。
市、县、自治县人民**应当根据国家规定的各类地区森林覆盖率的标准和本地区的实际,确定本行政区域内森林覆盖率到本世纪末应当实现的目标,经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省人民**批准实施。第十六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林业基金,征收育林费。林业基金和育林费专门用于造林育林,不得挪作他用。财政部门对林业基金和育林费的使用进行监督。
各级人民**应当在年度预算内安排一定比例的林业发展资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造林育林给予低息长期贷款,支持林业发展。煤炭、冶金、造纸、铁道、交通、农垦、水电、城建等部门应当提取或者安排一定数额的资金用于造林绿化,由所在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督促落实。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应当组织全民义务植树造林活动。全民义务植树由当地人民**划分地段,落实到单位,限期完成,并实行管护责任制,确保造林成效。
鼓励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和城乡居民利用庭院、房产屋后植树造林。第十八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营造的林木,归营造组织所有。
集体组织营造的林木,归该集体所有。
农村居民在房前屋后、自留地、自留山种植的林木,归个人所有;城镇居民和职工在自有房屋的庭院内种植的林木,归个人所有。
集体、个人承包国家所有或者集体所有宜林荒山荒地造林的,林木权属和收益按照承包合同的约定执行。
义务栽植的林木归该林地权属组织所有,另有协议的按照协议确定林木权属。林木所有权可以转让、抵押;个人所有的林木可以赠与、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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